在就业过程中
你是否经常看到
“就业三方协议”
“就业协议书”
“劳动合同”这些字眼呢?
它们分别是什么意思?
有什么区别?
在签订这些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下面就业处就来为大家解答心中疑惑:
双方就业意向书并不等同于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的。而双方就业意向书通常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方签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了解毕业生的签约诚意,会急于和毕业生签订就业意向书,但学校不会据此来做就业方案。学校有关违约的处理也并不适用于就业意向书。同学们有两点必须注意:
(1)有些用人单位会以签订了双方就业意向的同学情况而形成最后的录用名单,不签就业意向就可能会失去加入该用人单位的机会;
(2)落笔要慎重,如果违反双方就业意向书,也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目前,学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1)签约是一个法律行为,签约前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单位的隶属很重要。如果到非生源地就业,有的省市(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广东、广州等)需要户口指标审批,有的省市会在协议书上盖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章,这样协议书方可生效,才可以进行派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权,可以接收人事档案;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需要当地人社局或人才机构审批户口指标、接收人事档案。
毕业生要与用人单位认真核对就业协议书上的信息,单位名称、档案转寄单位名称、户口迁移地址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以保证顺利办理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手续。
(2)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有些内容是属于劳动合同来约定的,许多用人单位对此有统一的规定,可能无法满足你个人的特殊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经有了另外较为详细的两方协议约定,也不必在《就业协议书》上重复注明。有些用人单位还有可能对某些条款(如薪金等)提出保密而要求不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等。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很大损失。
(3)毕业生应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如已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已申请出国等,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讲明情况,并在就业协议书相关项目中填写清楚。否则,很容易引起协议纠纷。
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在保留资格期间,需同其他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一样参加就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毕业入职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就业协议书已完成使命,自动失效。
公务员考试从报名、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到录用,整套流程要将持续近半年左右的时间,这几年公务员考试的录用比例又很低,鉴于这种情况,学生在这个过程中是可以继续找工作并签约的,但是,我们建议学生要与签约单位说明自己已经报考公务员的实际情况,最好能在就业协议上做出约定,这样避免在申请更改就业去向时发生很多不必要的误会,甚至延误派遣,并且也能体现对用人单位的尊重和理解。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学生毕业信息真实性佐证之功效。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签订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2)依据不同。就业协议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劳动合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内容差异。就业协议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审议派遣等,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具体涉及某项时还可以优先适用本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签订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在入职时正式签订。
(5)效力不同。就业协议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随之失效。从这点来看,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所订立的两种书面协议,二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阶段,并发挥不同的作用。其区别是明显的。
每位毕业生有且只有一份就业协议,因此毕业生一定要考虑清楚以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和责任:对毕业生来说,是承诺愿意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就业报到;对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及其人事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同意盖章后,意味着承诺按规定接收毕业生并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对高校来说,承诺办理学生的离校及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时所需的材料,如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手续。所以,如果单位不能解决毕业生落户,也就不需要签订三方协议。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解决户口的单位,在和毕业生签完三方协议后,也还是要签劳动合同的。因为三方协议只是说明毕业生人事关系的转移,没有涉及劳动关系。毕业后,学校给毕业生办理了户口迁移证(卡),毕业生才能开始报到落户程序并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按照学校的签约流程要求,三方协议首先由学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字盖章,学校作为就业约定的见证方最后审核签字盖章,如果学校先于单位签字盖章,可能会对后续单位是否履约失去控制,所以请同学明确签约顺序可能带来的风险,认真与单位协商。如单位坚持要求学校先签字盖章,单位首先要出具正式的接收函,说明不能提前签字盖章的原因,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应由学生本人承担。这一点各学院在做就业宣讲时一定要跟学生讲清楚,避免学生的利益受到损害。
就业协议的“备注”栏应由甲方(毕业生)和乙方(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约定,主要约定双方签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双方需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鉴于毕业生在择业时往往有多个选择,如考研、准备出国或报考公务员等,为使双方把可能存在的解约问题提前达成沟通和一致,并尽可能维护双方利益,毕业生和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将解约条款写在备注中,例如“毕业生如出国成行,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等。
毕业生以及签约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违约的,毕业生首先要向学院报告,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然后准备如下材料到就业中心办理手续:
(1)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须有单位公章),说明违约责任与违约原因;
(2)毕业生本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并附院系意见(须有院系公章);
(3)原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二、三联(单位联和学生联)。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解决毕业生的户口有两种情况:
(1)有些单位争取到的户口指标有限,不能满足众多求职者的需求。如果是这种情况,毕业生如仍愿意到该单位工作,可以申请将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地。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首先,派遣后具有干部身份,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工龄;其次,毕业生以后有机会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将户口调入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
(2)有些用人单位以前一直未录用过外地生源的毕业生,因此不知如何解决该生的户口问题。这样的单位一般是规模较小的外企或民营企业。对于这种用人单位,可建议毕业生请该单位向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事局去申请指标,由其做人事代理,这样就有可能解决户口问题。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且用人单位不能在毕业前夕帮助解决落户问题,可以在派遣期内,申请灵活就业,毕业后将户口和档案申请暂缓派遣(需要单位出具正在签约的正式证明文件),待户口指标申请到后,在派遣期内进行正式派遣。
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性,现在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开始选择灵活就业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是指除了签订就业协议书参加就业的形式之外,其他各种就业形式,主要包括:(1)签订劳动合同; (2)单位用人证明 ;(3)自主创业;(4)自由职业等。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毕业入职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就业协议书已完成使命,自动失效。
自就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方即存在协议关系。在学生报到之前,任何一方提出解约,均视为违约,须履行协议书上所规定的违约条款。毕业生不能履约的,须征得签约单位同意,由原单位出具书面解约函,同意违约,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有效。毕业生持解约函,到所在学院(中心、所)签署同意意见并到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后填写《毕业生违约登记表》,方可办理其他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1)领取:用人单位直接邮寄到就业中心的协议,经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整理后,由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并签字;因特殊情况需本人自己领取的同学,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就业处领取;
(2)送交:用人单位将协议邮寄到学院(中心、所)和邮寄给毕业生本人的,各学院(中心、所)将协议书收好后,将学校留存联由毕业班辅导员统一送交就业处;
(3)毕业生本人保留的协议现由学院(中心、所)统一保管,在核对毕业生就业计划时返给学生。
结业生如被用人单位录用,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如结业生有接收单位且用人单位对该生结业无异议,学校可以办理派遣手续。如无接收单位或原接收单位不再统一接收的,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地。
(1)每位毕业生有且只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因此,毕业生要在考虑清楚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2)就业协议是办理毕业生户口、档案转递手续的依据,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落实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关系,就不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也可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3)毕业生要与用人单位认真核对协议书上的信息,单位名称、档案转寄单位名称、户口迁移地址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以保证顺利办理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
(4)毕业生应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如已报考研究生,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讲明情况,并在就业协议书相关项目中填写清楚,否则很容易引起协议纠纷)。
毕业生最好于毕业离校前完成签约,学校通常每年6月下旬第一批派遣,届时将统一录入系统。
就业协议书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毕业生(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无论学校鉴证与否,协议书都将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学校作为鉴证登记方,将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计划并监督甲、乙双方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商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毕业生一旦签约应信守协议。如果毕业生因本人原因单方面毁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并向用人单位交纳协议书中所商定的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重新择业。因此,毕业生应慎重签约,以免违约造成个人负担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毕业生就业协议》(简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发,由学校统一发放到学院,学生在学院领取,毕业生凭《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签约就是你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了解后,有意向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也有意向接收你,此时,需要签订一式三份的就业协议书,以此为据办理就业手续。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谈妥后,双方签字、盖章,然后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最后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和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首先,在签约以前,要先了解一下求职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单位的成立年限、经营状况、用人机制、晋升制度、培训体系、发展方向、老板的人品等。一个十全十美的单位很少,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最关键的是要明确应聘职位的工作内容是否与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契合,单位的稳定性如何,自己的职业能力是否能够得到提升。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在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 利益,由用人单位、毕业生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其作用是:监督毕业生就业市场主体—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履行各自的义务,保护各自的权益,最终达到毕业生能够顺利到 用人单位报到的目的。因此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并且需要 转移档案、户口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书》。落实就业单位不需要或不能转移档案、户口的,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而申请派回原籍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则不需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考录为国家公务员、“村官”的凭录取通知就可直接办理派遣手续,也不需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而申请派回原籍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则不需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在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熟悉、了解其中各项条款。
(2)毕业生应如实认真地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中的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含糊其词、弄虚作假。
(3)毕业生如果参加了研究生、公务员的考试,应该在协议书附加条款中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清楚,以免在研究生或公务员录取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
(4)毕业生本人的联络方法包括电话、通信地址,内容一定要准确,保证用人单位能与毕业生顺利联络,信息能够及时 传达。
(5)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文化背景、产品经营、经济效益、劳动合同、服务期间是否允许深造、专业是否对口等因素,要全面了解,考虑成熟后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6)毕业生确定自己比较理想的用人单位后,就要果断签订就业协议,如果犹豫不决,可能会错过签订就业协议的最佳时机。
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就业协议》后,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相关内容,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调配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寄交学校,或通过毕业生交给学校。
(1)如果用人单位有独立的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等关系的权限,直接在协议书上甲方栏签署意见盖章即可。
(2)如果用人单位无独立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等关系的权限,用人单位还需要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上级 部门公章。
(3)如果用人单位属于非公有制(如: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有企业),应由用人单位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档案、户口等关系的代理手续,并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加盖接收公章,或出具接收函。
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要求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后,即应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自动失效。但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升学、出国等有关事项有事先约定,并且已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中注明,在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约,只在口头上承诺,说明单位对录用毕业生考虑仍未成熟,或者对毕业生仍有不满意之处。那么,毕业生此时应该:
(1)继续介绍自己的优势;
(2)表明自己愿意吃苦耐劳,勇挑重担的决心;
(3)想办法弄清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不满在何处,针对性地回答,如果经过努力,仍不能使用人单位签约的话,毕业生应 明智地及时放弃,另择合适的单位。
奋斗的青春最美丽
衷心祝愿同学们
早日找到心仪的工作
顺利签署三方协议
走向社会为理想奋斗!
文字:学校就业处提供
编辑:黄纪蓉
一审一校 | 农光磊
二审二校 | 潘 鹏
三审三校 | 郑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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